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新下陆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丽剑,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星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华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盈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星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 杨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