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倪某某
朱惠兰(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伍诗琪,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惠兰,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晶晶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周绍明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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