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下陆区新下陆街169号。法定代表人:王世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剑,男,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珺,男,系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东莞市恒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新沙工业区合兴路84号。法定代表人:任登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恒裕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莞市恒裕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莞市恒裕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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