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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黄某
黄祖志

原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少春,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祖志,无固定职业,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扬某房产)诉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扬某房产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对原告黄某扬某房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对原告黄某扬某房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亚萍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周绍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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