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城西北工业园目莲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系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系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28元,由原告黄某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 俊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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