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平,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建新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下陆区下陆大道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建新。
上诉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某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元,由上诉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章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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