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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龙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石市龙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路***号副*号。法定代表人:付成云,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申请人黄石市龙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黄石市龙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出票人为湖北大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黄石市长鑫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分行东方分理处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石市龙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龙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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