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温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
李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202420086357r。
法定代表人黄朝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尾巴黄石港区政府旁。
经营者姜金敏,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沈下路213-2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202280442。
委托代理人李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当事人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反诉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当事人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反诉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阮珊
审判员:刘宪
审判员:熊丰
书记员:黄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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