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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隆某模具钢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方高某特殊钢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石市隆某模具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乡占爱宇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陆垂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刚,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东方高某特殊钢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机场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高彪,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石市隆某模具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方高某特殊钢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石市隆某模具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黄石市隆某模具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隆某模具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黄石市隆某模具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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