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胡千山(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三岔路居委会),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3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胜,该居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胡千山,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欠款,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下称官塘政府),住所地赤壁市官塘驿镇振兴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舒海林,该镇镇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三岔路居委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2015)鄂赤壁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官塘政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官塘政府已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 、四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为诉讼程序。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受理费1013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本院受理申请人三岔路居委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2015)鄂赤壁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官塘政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官塘政府已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 、四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为诉讼程序。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受理费1013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方晓春
书记员: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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