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金野集团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纺织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川,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金野集团公司与被告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金野集团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金野集团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金野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金野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又林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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