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金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大畈路团城山大厦2号楼1单元6楼604室。法定代表人:金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芳,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1-1806号,现实际经营场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B栋1单元16层。法定代表人:周爱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石市金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黄石市金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收回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欠款项,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金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金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546元,由原告黄石市金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银东明
书记员: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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