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石市九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环湖路43-29号。
法定代表人:詹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博某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志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詹军。
被申请人:杨春。
被申请人:余志兴。
被申请人:詹晓红。
被申请人:余志咏。
被申请人:占泽环。
被申请人:詹天。
被申请人:李重阳。
被申请人:占艳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黄石市九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博某饰品有限公司、詹军、杨春、余志兴、詹晓红、余志咏、占泽环、詹天、李重阳、占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九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博某饰品有限公司、詹军、杨春、余志兴、詹晓红、余志咏、占泽环、詹天、李重阳、占艳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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