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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下陆区富发冶金物资供销部、欧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富发冶金物资供销部,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57号。
负责人:欧某某,该供销部投资人。
被申请人:欧某某。
被申请人:詹凤英,系欧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欧阳睿艺。
被申请人:杜艳。
被申请人: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宁。
被申请人:乔雪莲。

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富发冶金物资供销部、欧某某、詹凤英、欧阳睿艺、杜艳、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李宁、乔雪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何祥永为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房屋。
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富发冶金物资供销部、欧某某、詹凤英、欧阳睿艺、杜艳、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李宁、乔雪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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