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圣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桂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童玉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生,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邹某某。
一审被告:严玉华,系邹某某之妻。
一审被告:严玉芳。
一审被告: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黑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大冶民兴锻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长坪村。
法定代表人:王礼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王礼权,大冶民兴锻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王天明。
一审被告: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方勇,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王文斌。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业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金某公司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圣业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金某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00元,由圣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乐 莉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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