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男,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男,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舒某某。被告: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43号。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石中信窑炉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路(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舒水风,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舒水风。被告:舒柏成。被告:黄石中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嘉泰银河湾18幢1层02室。法定代表人:黄玉,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玉。被告:黄林中。被告:胡志英。被告:胡先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舒某某、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黄石中信窑炉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舒水风、舒柏成、黄石中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玉、黄林中、胡志英、胡先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何祥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舒某某、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黄石中信窑炉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舒水风、舒柏成、黄石中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玉、黄林中、胡志英、胡先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何祥永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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