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柯某。
被申请人:孙明月,系柯某之妻。
被申请人: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铜山口街。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胜利。
被申请人:陈迪富。
被申请人:大冶市金丰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殷祖村。
法定代表人:聂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聂剑。
被申请人:吴义明。
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柯某、孙明月、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刘胜利、陈迪富、大冶市金丰茂矿业有限公司、聂剑、吴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7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何祥永为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房屋。
冻结被申请人柯某、孙明月、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刘胜利、陈迪富、大冶市金丰茂矿业有限公司、聂剑、吴义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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