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曹某发。被申请人:吴彩霞。被申请人:曹胜利。被申请人:张岚。被申请人:凯宾酒店,住所地:黄石市南京路5号。经营者:曹某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曹某发、吴彩霞、曹胜利、张岚、凯宾酒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某发、吴彩霞、曹胜利、张岚、凯宾酒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金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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