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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金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石市金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塞山区河口镇龙山村万家湾。
法定代表人王长金。
委托代理人石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
被告周某某,1975年10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金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金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15年7月2日,担保人王长金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石灰窑区河口街7-66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黄房权证2001窑字第××号)和机动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鄂b×××××)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周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长金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石灰窑区河口街7-66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黄房权证2001窑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王长金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鄂b×××××)。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利荣

书记员: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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