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西塞山区钜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新建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博,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启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喜华,鄂州市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黄石市鸿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徐家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启文,黄石市启文矿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喜华,鄂州市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家胜,黄石市鸿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西塞山区钜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启文矿业有限公司、黄石市鸿某置业有限公司、杨启文、徐家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西塞山区钜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石市西塞山区钜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西塞山区钜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20元,减半收取为24110元,由原告黄石市西塞山区钜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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