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西塞山区盛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建军。
委托代理人江旭红、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盛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盛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盛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盛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5元,减半收取5002.50元,由黄石市西塞山区盛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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