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市西塞山区夕阳红磁湖南岸老年养生公寓,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西塞山区。法定代表人:戴文擎,公寓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刘向辉,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胡家湾355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胡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某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城市职业学校,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发展大道155号。法定代表人:官本文,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忠、王霖,该校教师。第三人:黄某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西塞山区黄某大道294-11号。负责人:陈可,该局局长。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严丽亚,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市西塞山区夕阳红磁湖南岸老年养生公寓诉被告黄某工程职业技术学校、胡某某、湖北城市职业学校、第三人黄某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市西塞山区夕阳红磁湖南岸老年养生公寓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西塞山区夕阳红磁湖南岸老年养生公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市西塞山区夕阳红磁湖南岸老年养生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黄某市西塞山区夕阳红磁湖南岸老年养生公寓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王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