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大冶市乐某商贸有限公司
黄应华(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大冶市乐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应华,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乐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15日,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9150元由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9150元由原告黄石市至正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俊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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