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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原告黄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国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腾龙公司(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乙方将购买甲方位于某小区g12号楼附11、附12、附15的商业门面3102.55平方米,由于乙方在甲方的所在项目承建工程,工程款还未支付到位,为了不影响乙方购买商业用房,乙方首付特向甲方借款(无息),后期按揭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但每月月供款均由甲方负责,若由于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承担;2、乙方不支付首付款,该商业用房首付款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工程扣下冲抵商业用房款,乙方若愿自愿冲抵则另当别论;3、完成上述工作需要签订三份规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黄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同意发生争议不适用该管辖条款。因上述三间商业门面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下陆区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11月7日,腾龙公司与陈某某按双方协议约定,就三间商业门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黄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随后,就该三间门面房陈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及他项权证。随后银行发放了贷款,但该三间门面房的贷款全部由腾龙偿还。2014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经济开发区支行向黄石市房屋产权登记监理中心出具证明,称陈某某办理的个人商铺贷款已于2014年11月6日结清,请贵中心给予解除房屋他项权利抵押。后双方因房屋解除抵押问题协商未果,双方发生纠纷。
另查明,1、涉案三间门面房的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费用均由腾龙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腾龙公司与陈某某就三间门面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三间门面房的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费用均由腾龙公司支付,且按揭贷款均由腾龙偿还,故其系以合法形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依法应确认其无效。陈某某提出其购买行为合法、有效的抗辩意见,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陈某某提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由黄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不应受理的抗辩意见,因双方的买卖合同及协议书中均对管辖进行了约定,但约定不一致,且双方协议管辖约定对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予以否定,故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同时涉案三间门面房的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所以本院可以受理本案,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黄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11月7日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编号为hs10007901、hs10007902、hs10007903。
二、被告陈某某协助原告黄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三间门面房的备案登记及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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