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下陆区老下陆街8-1-6号。
法定代表人:陆园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 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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