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下陆区老下陆街8-1-6号。法定代表人:陆园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号。法定代表人:淦冬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颜小,系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林国中,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国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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