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市经济开发区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金山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马作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明,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神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钱庆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神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钱慈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中元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老下陆。
法定代表人:易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钱庆平。
被告:林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市经济开发区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黄某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湖北鑫中元农机有限公司、钱庆平、林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市经济开发区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黄某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湖北鑫中元农机有限公司、钱庆平、林建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经济开发区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黄某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湖北鑫中元农机有限公司、钱庆平、林建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范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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