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交通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黄田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房集团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纺织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房集团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房集团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行支付630万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及偿还其公司对外的部分债务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外债务已经发生诉讼,不立即返还对外欠款,将影响其公司的正常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中房集团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30万元给原告黄某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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