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粮食机械厂。住所地:大冶市罗桥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刘世华。
委托代理人秦多雄,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加培,系公司职员。
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神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钱庆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粮食机械厂诉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粮食机械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粮食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黄石市粮食机械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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