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第二医院
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汪某某
原告黄石市第二医院(黄石市职业病防治院),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青山桥1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2008570-9。
法定代表人杨子坤,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无业。
原告黄石市第二医院诉被告汪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安排被告居住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路6号房屋是基于被告妻子与原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虽然该房屋经黄石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中心鉴定为危房须拆除,但原告并未就住房问题与被告协商一致,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属单位内部安置职工住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市第二医院(黄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350元将予以退还原告黄石市第二医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安排被告居住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路6号房屋是基于被告妻子与原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虽然该房屋经黄石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中心鉴定为危房须拆除,但原告并未就住房问题与被告协商一致,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属单位内部安置职工住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市第二医院(黄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350元将予以退还原告黄石市第二医院。
审判长:周雷刚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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