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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石灰石矿与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执行案外人):黄石市石灰石矿,住所地:黄石市铁山桥洞。
法定代表人:管作俊,该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虎鹏、张博亮,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刘步云,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牛角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柏春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与被告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428.50元,由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刚
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
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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