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行案外人):黄石市石灰石矿,住所地:黄石市铁山桥洞。
法定代表人:管作俊,该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虎鹏、张博亮,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刘步云,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牛角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柏春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与被告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428.50元,由原告黄石市石灰石矿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刚
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
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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