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市百世威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磁湖路158号。
负责人:卢祖移,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雄、张立,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百世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磁湖路158号17-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钦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被告:曹亚玮。
被告:何仁良。
被告:吕文泉。
原告黄某市百世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黄某百世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曹亚玮、何仁良、吕文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黄某市百世威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百世威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市百世威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市百世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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