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56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何幼娥。
被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程晓琼。
被申请人:程卫国。
申请人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幼娥、程某、程晓琼、程卫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何幼娥等四人的赔偿款23670元。申请人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台(车牌号:鄂b×××××)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何幼娥、程某、程晓琼、程卫国的赔偿款23670元;
二、查封申请人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台(车牌号:鄂b×××××)。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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