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江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颐阳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袁群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天平,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加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青砖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彦。被告:黄冈新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青砖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涂志新。被告:黄冈深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开发区新港路。法定代表人:涂忠民。被告:黄冈众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十字街17号。法定代表人:胡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江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加某纺织有限公司、黄冈新兴纺织有限公司、黄冈深港纺织有限公司、黄冈众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江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新兴纺织有限公司、黄冈深港纺织有限公司、黄冈众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江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新兴纺织有限公司、黄冈深港纺织有限公司、黄冈众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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