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95-2-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於雷,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海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海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市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书记员: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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