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黄石市晨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经济开发区罗桥工业园工业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召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黄运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市晨茂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运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黄石市晨茂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晨茂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市晨茂铝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黄石市晨茂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志刚 审 判 员 王建明 代理审判员 周 希
书记员:谭青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