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22-70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审判长:柴卓
审判员:郭生俊
审判员: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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