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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22-70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审判长:柴卓
审判员:郭生俊
审判员: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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