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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91号(工人文化宫综合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家烈。
委托代理人:邓琨,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旻。
委托代理人:张琼。

原告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琨、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向原告缴纳2016年1月-2016年6月租赁费(包括租金、设备使用费及营销推广费,下同)共计66222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支付租金等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24325元。3、判令被告已根本性违约,原告按合同约定没收合同保证金,并解除双方租赁合同。4、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黄石摩尔城商业街《租赁合同书》和《商业街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摩尔城负一楼8039、8039g号共2间商铺用于经营童装,2间商铺面积共计73.58平方米,月租赁费100元/平方米(其中:每月租金50元/平方米、设备使用费30元/平方米、营销推广费20元/平方米)。合同双方约定租赁商铺起租日为2015年5月1日,因原告商业街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开市,所以双方实际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计租。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缴纳2016年1-3月租赁费。但原告多次去人、去函催缴租金等费用,被告拒不缴纳,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关于合同的解除。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单方停业退场,亦拒交租金费用,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单方于2016年1月1日在事实上终止了合同,已构成违约。据此,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方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及责任。合同中约定了多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其中之一是由承租方按2个月租金费用标准预交履约保证金。现被告提前单方终止了合同,该保证金应转为违约金,原告方无须返还。在被告单方停业退场后,原告作为出租方和市场管理人,依法有责任及时催促被告履行义务。但原告在8个月后才起诉主张被告继续支付其停业退场之后6个月的租金费用,并在履约保证金之外另行主张违约金,虽然符合约定,但与公平原则相悖。故对原告提出超出履约保证金之外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本次纠纷,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4716元,转为违约金归原告所有,原告无须返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光东 审 判 员  闵 丽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书记员: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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