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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港区锦程水暖电料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饶文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港区锦程水暖电料行,经营场所:黄石大道496号。
经营者:程林。

原告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石港区锦程水暖电料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赵利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春平、胡曙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诗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石港区锦程水暖电料行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在黄石市沿湖路518号恒升小区签订了一份《电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种不同型号、规格和数量的电缆,共计131767元;签订合同,先预付30000元定金,分批提货的余款付清卸货;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需方在验收时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提货的七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供方应在十天内给予更换,直至达到需方要求为止;如供方拒绝更换或供方提供产品为非标或者贴牌的电缆,需方可以追加赔偿权,供方须双倍返还所支付的货款给需方,并赔偿违约责任;需方提货时供方须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将定金30000元转账支付给了被告。三天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批电缆及三份标注为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因该产品检验报告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模糊不清,原告认为该批电缆不是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遂以电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拒绝接受该批电缆,将这批电缆退回给了被告,并要求被告重新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电缆。但被告置之不理,后被告不知所踪,原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而成讼。
另查明,2016年8月原告向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核实被告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申明,证实这些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均系假冒文件。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电缆购销合同》、领款单及转账支票存根、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申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石港区锦程水暖电料行签订的电缆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规格、数量及生产厂家,以实现合同之目的。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电缆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并非由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被告提供的电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且原告已依约将30000元定金支付给了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合同标的额为131767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6353元,超过部分3647元视为预付款。现被告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52706元。原告已将电缆退回给了被告,被告应将3647元预付款返还给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港区锦程水暖电料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52706元。
二、被告黄石港区锦程水暖电料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3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石港区锦程水暖电料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汇入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利荣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

书记员: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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