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沿湖路518号恒升小区。
法定代表人:饶文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飞云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伍小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巍,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还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梅
书记员: 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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