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正华,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甘训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吕某、甘训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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