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罗光宝。
被告:汪某某。
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光宝、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已从被告罗光宝处收回全部代偿款本金及本案诉讼费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银东明
书记员: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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