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正华,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程志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志刚、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 刘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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