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男,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被告:柳清平。
被告:刘某某。
被告:周某。
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清平、被告刘某某、被告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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