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扬,系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建,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李石玥。
被告潘小樵。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石玥、被
告潘小樵、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石玥、被告潘小樵、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
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31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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