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松涛,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
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蓉
书记员: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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