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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与贵州兴电石膏有限公司、贵州省濮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应锐,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萍,该厂职员,系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贵州兴电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清水河镇兴电新型建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省濮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清水河镇兴电新型建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欲糖,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诉被申请人贵州兴电石膏有限公司、贵州省濮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兴电石膏有限公司、贵州省濮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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