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
戴锦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刘新萍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
法定代表人李应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锦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新萍,系一般授权。
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
负责人汪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诉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74元、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74元、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刚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周绍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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