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锐,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萍,系该厂职工,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明,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桑村。
法定代表人:李增虎,执行董事。
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诉被告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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