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
戴锦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焱堤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杨宗伟
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所地杭州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应锐,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锦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焱堤。
被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与被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9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承担。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9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承担。
审判长:向淑青
书记员:余松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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